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和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及省工商局相关规定,市工商局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,在我市全面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。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市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,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,以及其他经营单位,均须在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,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。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,企业登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(网址:www.egs.gov.cn)“信用信息公示”模块或直接登录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网址:http://xyjg.egs.gov.cn/),按系统提示和《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操作指南》完成身份认证、用户注册、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。 企业应当按照省工商局《湖北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如实填报年报信息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情形的,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。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,将按有关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;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组织抽查,发现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将依法予以处理。 自2014年7月1日起,在市内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,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,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到登记机关换发新版营业执照,换发工作截止2015年2月28日。自2014 年 10 月 1 日起,全市工商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业(设立)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换发补发执照事项时,一律核发新版营业执照。 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最迟不得超过2015 年 2 月 28 日;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,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全部使用新版营业执照,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。 2014年6月30日 |